「臺灣OCLC管理成員館聯盟 (Taiwan OCLC Governing MemberTaiwan Consortium)」組織章程

總則

第一條 由臺灣加入OCLC管理成員館共同組成「臺灣OCLC 管理成員館聯盟(Taiwan OCLC Governing Member Consortium)」(以下簡稱本聯盟 )。

任務

第二條 本聯盟任務如下
 一、 代表臺灣OCLC管理成員館與OCLC簽約。
 二、 代表本聯盟與OCLC進行必要之協商事宜。
 三、 協助處理本聯盟參與OCLC會員理事會(Members Council )代表之選舉相關事宜。

會員

第三條 臺灣之大專院校圖書館、國家圖書館等、公共圖書館、專門圖書館等,於民國 9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簽署OCLCC指定文件(Asia Pacific User Agreement, NumberAP -20020122)並填妥「臺灣OCLC管理成員館聯盟會員資料 」,即成為本聯盟會員,該館長/負責人為會員代表。

第四條 新會員入申請提交推動館工作小組 會議審查通過後加入。

第五條 會員得提出書面即可退出本聯盟。

權利義務

第六條 本聯盟會員權利如下:
 一、出席聯盟相關會議參與議事。
 二、使用OCLC聯合目錄系統(網路版 Co nnexion nnexionnnexion 或單機版Client),進行編目作業與全球OCLC管理成員館共建共享書目資訊。
 三、 參與本聯盟所舉辦之教育訓練與各項活動。
 四、 具有OCLC會員理事的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 五、 其他與OCLC簽署之權利。

第七條 本聯盟會員義務如下:
 一、利用OCLC線上編目系統進行線上編目相關作業。
 二、支持並配合執行聯盟議決事項。
 三、其他與OCLC簽署之義務。

組織

第八條 本聯盟設會員大會,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之。

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一、 本聯盟組織章程之制定與修正。
 二、選舉本聯盟主席。
 三、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 四、如有需交付會員大會表決之重要事項議決,會員大會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十條 本聯盟置主席一名由會員共同推舉產生 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,對內綜理本聯盟會務,對外代表本聯盟。

第十一條 本聯盟主席 邀請會員組成推動館工作小組,依需要不定期召開推動館工作小組會議。

OCLC 會員理事代表

第十二條 本聯盟會員當選擔任OCLC會員理事代表之職責如下:
 一、參與OCLC會員理事代表會議。
 二、依據本聯盟之精神與決議事項,於 OCLC會員理事上為臺灣館爭取權益。

其它

第十三條 本聯盟因經費或其他素無法代表臺灣OCLC 管理成員館行使簽約權利時,本聯盟依會員大會決議解散。

第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會員大會之決議辦理。